1、IATA全名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,撰寫的《危險品規則》是集數十年經驗教訓之大成者,并且不斷吸收更新理念,以臻完美的業界良心之作,但是并不是具有強制效應的法規法條。相關國家地區的規章和具體運營人的要求的優先級是高于此規則的。
2、本文所涉及的LQ、EQ、4GV紙箱限于IATA《危險品規則》59th的規則解釋,有一定的局限性,請各讀者知悉。事實上特定UN編碼下的危險品貨物運輸會有具體詳盡的包裝說明。
接著就以下幾大方面來評析下三者在平行方向上的表現力:
|
EQ (例外數量包裝) |
LQ (有限數量包裝) |
4GV (特定纖維箱包裝) |
允許內裝物類別范圍 |
限制很多 |
限制比較多 |
限制比較少 |
運輸形式 |
禁郵件禁行李 |
分客機/貨機 |
限制比較少 |
危險品申報單 |
不需要 |
需要 |
需要 |
危險性標簽要求 |
不用 |
需要 |
需要 |
包裝標記要求 |
需要 |
需要 |
需要 |
包裝技術要求 |
要求高 |
要求一般 |
要求較高 |
UN規格外包裝 |
需要 |
不強制需要 |
需要 |
通過試驗準則 |
非常嚴格 |
嚴格 |
很嚴格且項目多 |
不同的貨品會有不同的要求,4GV包裝形式為特定的組合包裝件;本身為UN規格的包裝,對于外包裝的纖維板有強制的高要求。4GV高單件裝載量由內裝危險品自身性質和實際4GV設計方案有關。(根據IATA規則來就行,不是特別嚴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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